據((2011年中國水利年鑒》,我國共有水庫87 873座(不含臺、港、澳地區),其中小型水庫84 052座,占水庫總數的95.65%,也是水庫安全管理的主體。我國小型水庫大多建于20世紀50—70年代,受當時技術經濟和社會發展條件的影響,普遍存在建設標準低、工程質量差等問題。因工程等別與建筑物級別低,相應的設計標準、安全準則、管理標準也低于大、中型水庫工程。實際施工與運行管理重視不足,給小型水庫管理帶來許多不利因素,且長期以來缺乏運行維護資金,管理粗放,工程老化失修。因此,小型水庫工程安全問題突出、事故多發,直接威脅下游安全,并影響水庫效益發揮。目前,我國的大壩安全采用三類壩的傳統分類方法,發達國家已開始以后果進行分類。針對小型水庫安全分類,進行初步比較分析。 我國按總庫容 將水庫工程規模劃分為大、中、小型,按壩高 分為高、中、低壩。小型水庫是指10萬立方米!躒<1 000萬立方米的水庫。其中,100萬立方米≤V<1000萬立方米的為小(1)型水庫,l0萬立方米 ≤V<IO0萬立方米的為小(2)型水庫。 按壩高H劃分。水利水電系列標準(SL)定義:低壩高度為30 m以下,中壩高度為3O一70 m,高壩高度為70 I1"1以上。電力系列標準(DL)定義,原與SL標準一致,新設計標準考慮技術進步與成功經驗等,將中壩與高壩的界限提高至100 m,將混凝土拱壩的低壩與中壩界限提高至50 m,其他變。 據不完全統計,我國小(1)型水庫平均壩高約20.1 m,小(2)型水庫平均壩高約l2.3 m;壩高超過15 m以上的小型水庫約2.9萬座,壩高30 m以上的小型水庫有3100余座,1993年潰壩的青海溝后水庫壩高就達71m。 目前還是傳統型的安全分類,目前水利與電力大壩的安全分類是基于專家經驗與確定性標準相結合的分類方法,一般分為三類。水利部門分為一類壩、二類壩、三類壩。電力部門分為正常壩、病壩、險壩。兩種分類并無實質性的差別。評價內容主要包括:大壩的防洪能力、結構的承載能力和穩定性(含地基、邊坡和近壩庫岸)、消能防沖效、大壩防滲體(含地基)的工作狀態、結構(含地基、邊坡和近壩庫岸)、泄洪設施運行的可靠性、結構耐久性、監測系統的完備性和可靠性。 主要評判標準還是現有的設計標準。設計標準是根據工程綜合效益確定工程等別,進而確定建筑物級別,再以建筑物級別確定設計洪水、地震標準及相應的結構安全準則。工程等別確定因素包括水庫、防洪、治澇、灌溉、供水、發電等。 |